我國對建筑業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進入建筑市場必須要有資質,且只能在自身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部分無資質或低資質主體受利益的驅使,以借用他人資質形式從事建筑活動,這就是所謂的資質掛靠。
在實際操作中,掛靠行為通常是和轉包共生共存的,被掛靠方出借資質,允許他人以其名義經營,要承擔巨大的法律風險,因此,為數不少的大型集團母公司往往只允許本集團成員借用其資質,部分業內人士將此類內部掛靠稱為“資質共享”或“內部合作”。
《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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